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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演绎作品是根据另外一件前已存在的作品所创作的作品。它的创造性就在于对前已存在的作品进行改编,或在于将其译成其他语文的创新成份。...
演绎作品是根据另外一件前已存在的作品所创作的作品。它的创造性就在于对前已存在的作品进行改编,或在于将其译成其他语文的创新成份。对演绎作品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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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 (1)应当取得改编、翻译、注释、整理、汇编作品的著作权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 (2)支付报酬。
演绎作品著作权是侵权行为。作者对其创作的作品享有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和汇编权。这四种权统称为演绎权,因摄制、改编、翻译、汇编行为产生的作品称为演绎作品。这意味着将作品摄制成影视作品、改编成新作品、翻译成另一种文字和将其与其他作品进行独创性汇编的行为是受到演绎权控制的行为。未经作者许可而对其作品实施的摄制、改编、翻译、汇编行为属于侵犯演绎权的行为,由此产生的作品为侵权演绎作品。由于演绎作品是对原作品的再创作,所以演绎作品的作者在行使其演绎作品的版权时,不得侵犯原作者的版权,包括尊重原作者的署名权。演绎作者应当在演绎作品上注明原作品的名称、原作者的姓名,尊重原作品的内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等,否则可能导致对原作品的侵权而承担民事责任。
一是二者概念不同。汇编作品是指对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不构成作品的数据或其他材料,在内容的选择或编排上体现独创性的作品,如期刊、报纸、百科全书等。可分割合作作品是指两人以上共同创作可分割使用的作品。二是权利主体不同。汇编作品的著作权由汇编人享有。可分割合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可分割合作作者共同享有。三是二者特征不同。汇编作品的各作者之间不必具备创作合意,而可分割合作作品要求各可分割合作作者有共同创作的愿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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