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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这种情况比较特殊。通常情况下,法院对被执行人占有的动产、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他财产权可以采取查封、扣押等措施。也就是说,法院的执行对象限于被执行人。所谓被执行人,主要是指执行依据,也就是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人。对于被执行人以外的其他人,法院原则上不能采取执行措施,但也有例外情况。具体对于担保人的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期间,保证人为被执行人提供保证,人民法院据此未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或解除保全措施的,案件审结后如果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或其财产不足清偿债务时,即使生效法律文书中未确定保证人承担责任,人民法院有权裁定执行保证人在保证责任范围内的财产。 针对你反映的问题,执行法院可以对保证人老王采取执行措施。但要说明一点,执行法院只能在老王所提担保财产,也即住房的范围内采取相应执行措施。
一般情况下,可以的,若法院的判决书判决债务人还款,那么在债务人没有财产的情况下,可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1、债务人未履行义务的,法院可以强制拍卖担保人的住房,用于偿还债务。 2、在债务人不履行义务的情况下,担保人应当承担偿还责任。如担保人拒不偿还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拍卖担保人的房屋等财产用于履行判决。 3、如该住房为担保人家庭唯一居住用房的,法院在将该房屋拍卖后,应当至少为担保人保留五到八年的房租作为其过渡安置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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