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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书,并按对方当事人(包括被申请人和被执行人)的人数提出副本,申请书应写明以下内容: l、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电话号码。 2、请求事项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注明执行案号以及申请执行依据的生效文书案号。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据应当编写目录,列明证据名称及其证明内容: a.申请执行依据的生效文书复印件。 b.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以及被追加或变更为被执行人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 c.申请追加家庭成员为被执行人的,应当提交夫妻证明或其他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d.申请追加或变更分立或合并后企业法人为被执行人的,应当提交企业法人分立或变更证明。 二、当事人是公民的,提交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复印件;申请人 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和质检部门编制的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三、委托代理人申请的,提交经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人的权限;委托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出具律师事务所函。 四、继承人或权利承受人申请的,应当提交继承或承受权利的证明文件。 五、涉外当事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应经过所在国家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六、涉港当事人提交的以上材料应经过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师公证,并由中国法律服务香港有限公司加盖转递章。 七、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是外文的,须附有相关机构翻译的中文译本。 八、当事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依照法律规定,应符合以下条件: 1、提出执行异议的主体适格。 2、执行异议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 3、文书格式、证据材料的装订符合本院要求。
逮捕是检察院、法院批准或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逮捕是刑事诉讼强制措施中最严厉的一种,它不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自由,而且逮捕后除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和符合变更强制措施条件的以外,对被逮捕人的羁押期间一般要到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为止。
逮捕是经人民法院决定、人民检察院决定或者批准,由公安机关依法剥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并予以拘留的强制措施。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满足以下情形:(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人实施的。(3)证明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的证据已经核实。2、可以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3、有逮捕必要。也就是说,采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社会危害的发生,有必要逮捕。在审判阶段,人民法院有权依法决定逮捕;人民检察院有权在侦查、起诉阶段依法决定或批准逮捕。此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况,即需要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县级以上人大代表的,必须取得本级人大主席团或常务委员会(会议闭会期间)的许可,方可决定或批准逮捕。公安机关行使逮捕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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