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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
违法发放贷款罪刑法的量刑标准为:行为人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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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发放贷款罪量刑标准: 刑法修正案(六)第13条对《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1款、第2款修改为:“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规定从重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3款规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4款规定:“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罪与非罪的界限区分非法发放贷款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1、行为人是否违反国家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如果行为人不直接违反国家规定,只是违反单位内部规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内部规定的内容不包括国家规定,则不能追究刑事责任 2、是否造成重大损失,如果没有造成重大损失,不能以本罪论处。2、本罪与玩忽职守罪的区别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违反职责规定,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义务,造成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行为。非法发放贷款罪与玩忽职守罪的主要区别是: 1、不同的侵犯对象侵犯了国家的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了一般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2、客观上,前者表现为玩忽职守或滥用职权而非法发放贷款,造成的损失一般指经济损失;后者只表现为玩忽职守,造成的损失可能是经济损失、人身伤亡、严重的政治影响等。 3、不同主件不同前者的主体是中国经营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员工;后者的主体是一般的国家工作人员,国家机关不能成为主要要件 4、主观方面,不同的本罪主观上可以由过失或故意构成,而后者只能由过失构成。3、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的区别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本罪与贷款诈骗罪的主要区别在于: 1、侵权对象不同。前者侵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后者侵犯金融机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为贷款; 2、客观上,前者属于行为犯或结果犯,后者只是结果犯; 3、主体不同。前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后者只能是自然人。;4、主观方面不同。前者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没有目的的要求。后者只能是故意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根据司法实践,违法发放贷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当追诉。按照《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信托公司违法发放贷款是构成犯罪的,构成犯罪有主客观两方面要件组成。主观方面,主体必须是特定的主体,任何其它企业和个人都无法构成此罪的主体。客观方面,本罪必须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房贷,并且造成重大损失。犯此罪的,最严重时量刑在五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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