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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当事人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共同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
没有结婚登记或者领取结婚证的,没有补办的问题。可以直接持相关材料到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结婚登记的材料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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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领证结婚,因为未形成合法婚姻关系,所以不存在补办问题。 2、如果是双方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形成事实婚姻想补办结婚证的,那么当事人可以补办结婚证所需的材料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进行补办,符合结婚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
补办结婚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 婚姻登记机关核实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
双方必须持本人户籍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与对方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签字声明,共同向一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根据《婚姻登记暂行规范》第六十二条当事人遗失或者损坏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向原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允许本省居民向本辖区内负责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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