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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票据的私人贴现或买卖,并非不给付对价,也不违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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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票据的私人贴现或买卖,并非不给付对价,也不违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且贴现或买卖本质上也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也是一种真实的交易关系,没有法律规定将其排除在基础关系的范围之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因此非金融机构从事票据贴现是违法无效的。
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但票据的私人贴现或买卖,并非不给付对价,也不违背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且贴现或买卖本质上也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也是一种真实的交易关系,没有法律规定将其排除在基础关系的范围之外。 虽然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条规定,任何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而该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该行政法规形成于,是基于改革开放之初特定的经济环境制定的,而现在市场经济发展已经比较成熟,经济相当活跃,该行政法规已经与时代不相适应。
不可;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六条:金融机构在办理业务时发现假币,由该金融机构两名以上业务人员当面予以收缴。对假人民币纸币,应当面加盖“假币”字样的戳记;对假外币纸币及各种假硬币,应当面以统一格式的专用袋加封,封口处加盖“假币”字样戳记,并在专用袋上标明币种、券别、面额、张(枚)数、冠字号码、收缴人、复核人名章等细项。收缴假币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收缴单位”)向持有人出具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的《假币收缴凭证》,并告知持有人如对被收缴的货币真伪有异议,可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或中国人民银行授权的当地鉴定机构申请鉴定。收缴的假币,不得再交予持有人。 又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假币收缴、鉴定管理办法》第七条金融机构在收缴假币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提供有关线索: (一)一次性发现假人民币20张(枚)(含20张、枚)以上、假外币10张(含10张、枚)以上的; (二)属于利用新的造假手段制造假币的; (三)有制造贩卖假币线索的; (四)持有人不配合金融机构收缴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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