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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种特殊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是这样的: 1、出于逃避法律责任,但履行救助义务; 2、出于逃避救治伤者,逃逸后主动投案; 3、既逃避法律责任又逃...
特殊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1、出于逃避法律责任,但履行救助义务。如行为人交通肇事将人撞倒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逃离现场。120医护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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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 1、出于逃避法律责任,但履行救助义务。如行为人将人撞倒后,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后逃离现场。120医护人员及时将伤者送往医院。这种情形下,行为人虽构成逃逸,但主观恶性不深。仅出于逃避法律责任,现实中为抢救伤者,争取了宝贵时间。对于这种情形,认定责任时应该从宽。 2、出于逃避救治伤者,逃逸后主动投案。有人认为这种情形中,行为人不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理由在于行为人的主动投案。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实际上违背了立法原意。法律之所以规定逃逸是加重情节,就是考虑对受害人生命的保护。逃逸造成的最严重后果就是,使伤者缺乏救助,导致伤势严重以致死亡。所以这种情形构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是当然的。但排除逃逸后的成立,对自首情节按照减轻处罚也是应当的。 3、既逃避法律责任又逃避救治伤者。这种情形在现实中最为常见,行为人在主观上大多是两者的竞合。对于这种情况,显然要按照法律的规定,在量刑幅度内予以从重。如果其结果导致受害人的死亡,则是逃逸行为情节的再次加重,构成“因逃逸致人死亡”。
特殊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是: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存在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三种特殊交通肇事逃逸的认定是这样的: 1、出于逃避法律责任,但履行救助义务; 2、出于逃避救治伤者,逃逸后主动投案; 3、既逃避法律责任又逃避救治伤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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