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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
安全生产管理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群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本市建立和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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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造成人员伤亡并且直接经济损失不足三百万元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调查,调查情况应当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下列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所在区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一次死亡不足三人的生产安全事故;(二)一次重伤(含急性工业中毒)不足十人的生产安全事故;(三)直接经济损失三百万元以上不足一千万元的生产安全事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授权或者委托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一)较大生产安全事故;(二)列入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考核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三)需向市级以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办理安全监督备案手续的建设工程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四)市属开发区(园区)发生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五)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具有较大影响的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省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有关部门委托调查的生产安全事故,由被委托的部门会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等单位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并接受委托单位的监督和指导。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所需资金应当纳入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财务预算,专款专用。高危行业、较大危险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专项监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按照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二)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事项予以许可或者验收通过的;(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未按照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或者委托组织救援,或者玩忽职守,致使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扩大的;(四)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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