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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应当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单位在项目报批时,应当提供国务院地震工作主管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出具的抗震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协调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内防震减灾的各项工作,加强区内震情信息交流与会商,开展地区间联防协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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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条例规定,未按照国家规定设置应急避难场所,保持疏散通道完好与畅通和设置明显标志的,或者未制定地震应急预案、不开展相应地震应急疏散演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启用时应当配置以下基本设施:(一)应急篷宿区设施;(二)医疗救护与卫生防疫设施;(三)应急供水、供电、通信设施;(四)排污、垃圾储运设施;(五)应急通道;(六)临时流动公厕。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对辖区内已经建成的建设工程进行抗震性能普查。《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抗震性能鉴定,并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检测单位承担。抗震加固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报建的有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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