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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罪是指把无罪判为有罪或轻罪判为重罪。过失出入人罪的,减等处罚。唐律作此规定,意在强调加重司法官的责任,以保证法律的统一适用,减少冤案的发生...
所谓入罪,就是将无罪判轻罪重罪。过失进出人罪的,减等处罚。唐律作出这项规定,强调加重司法官的责任,保证法律的统一应用,减少冤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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倒插门”的学名叫“入赘”,旧指结婚时男到女方家定居,改姓女方姓氏,成为女方家的“儿子”,继承女方门第,生的孩子随女方姓氏。倒插门的男子被称为“上门女婿”。过去,倒插门是一个普通而又略带贬意的名词。现在上门女婿很多,也很常见,如今并不是要随女方姓氏,所生子女也照常姓男方姓,只不过是在女方家定居。
入伙是指在合伙企业成立之后经全体合伙人同意,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使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或增加出资,成为新的合伙人。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订立入伙协议时,原合伙人应当向新合伙人告知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三条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四条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六条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
中国传宗接代的思想是入赘的主要原因,入赘俗称招婿,它是男方到女方家入户,孩子随母姓。原为母系家族婚制,这是从妻居、服役婚等古婚遗俗的发展。入赘得以延续的原因主要有两个:一是女方需要劳动力,需要养老接代;二是男子家贫而无力娶妻,只能以身为质到女家完婚。秦汉时,入赘形式具有“赘婿服役”的性质。宋代以后,入赘变为“赘婿补代”、“赘婿养老”性质,女家没有男性子嗣,招婿上门接续宗祧,补充劳力,并赡养女家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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