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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
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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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中止: (1)作为申请人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4)作为申请人的公民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5)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6)行政复议机关因不可抗力原因暂时不能履行工作职责的。 (7)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做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8)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9)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 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以后,应当及时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 行政复议机构中止、恢复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应当告知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
中止的情形 (1)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2)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丧失参加行政复议的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 (3)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先中止后终止:发生中止第(1)至(3)项的情形,中止行政复议的,满60日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仍未消除的,行政复议终止。现在你应该清楚什么情况下行政复议应当终止了。
《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行政复议申请符合下列规定的,应当予以受理:(一)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二)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三)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四)在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五)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六)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七)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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