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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线索不属于立功的情形有: 1、非法获得的线索如果犯罪分子是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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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的线索不属于立功的情形有: 1、非法获得的线索如果犯罪分子是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 2、依职责获得的线索。 3、非本人提供的线索。《刑法》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亲属收集到一些犯罪信息后,由犯罪嫌疑人向司法机关检举的,可以认定为立功的表现。 根据《刑法》第68条第1款规定,犯罪分子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为是确有立功表现: 1、揭发、检举监内外犯罪分子的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2、制止他犯逃跑、行凶、破坏等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中有发明创造、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抢险救灾中有突出贡献的; 6、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突出事迹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家人提供的犯罪线索不算立功。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的规定,以下三种情形不能认定犯罪嫌疑人立功: 1、犯罪分子通过贿买、暴力、胁迫等非法手段,或者被羁押后与律师、亲友会见过程中违反监管规定,获取他人犯罪线索并“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2、犯罪分子将本人以往查办犯罪职务活动中掌握的,或者从负有查办犯罪、监管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处获取的他人犯罪线索予以检举揭发的,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3、犯罪分子亲友为使犯罪分子“立功”,向司法机关提供他人犯罪线索、协助抓捕犯罪嫌疑人的,不能认定为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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