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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
商标评审委员会将《复审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并限期答辩。限期内不能答辩或拒绝答辩,异议复审照常进行。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听取异议双方意见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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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已经注册的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裁定申请后,应当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维持或者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受理;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需要补正的,通知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经补正仍不符合规定的,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受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期满未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评审申请后,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予以驳回,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由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争议的注册商标的情形有以下2种:(1)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13条、第15条、第16条、第31条规定的行为,应当裁定撤销该项注册商标,这里所指的违法行为,其内容包括:①就相同或者近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或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②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标进行商标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③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志的地区、误导公众的;④注册商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或者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凡具备上述情形之一的,商标法规定,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商标所有人或利害关系人则不能提出请求裁定,非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但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什么时候发现,都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 (2)对已经注册的商标,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就他人在后注册的与其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这种情形,商标所有人应当自该商标经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但提出此项争议裁定应当符合以下条件:①申请争议裁定的主体是商标所有人,非商标所有人不能提出,②必须是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提出;③在先注册的商标所有人应当自被争议的商标核准注册之日起5年内提出;④被争议商标的标志必须与在先注册商标的标志相同或近似的,且两者被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同种商品或类似商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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