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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有机产品申报入境检验检疫时,应当提交其所获中国有机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有机产品销售证复印件、认证标志和产品标识等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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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证机构发放的有机产品销售证数量,超过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所生产、加工的有机产品实际数量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认证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认证委托人的名称、地址;(二)获证产品的生产者、加工者以及产地(基地)的名称、地址;(三)获证产品的数量、产地(基地)面积和产品种类;(四)认证类别;(五)依据的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六)认证机构名称及其负责人签字、发证日期、有效期。
国家认监委按照平等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合作。开展有机产品认证国际互认活动,应当在国家对外签署的国际合作协议内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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