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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贿赂罪的判决:一般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贿赂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诚信和不可收购的职务行为,直接扰...
行贿罪的定罪标准如下:(一)个人行贿罪的立案标准:1。涉嫌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定罪:(一)行贿金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二)行贿金额不足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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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贿“索而不取”如何认定 司法实践中,“索而不取”有以下两种情况: 一是行为人索要财物,而对方不答应给付或者没有明确的答复。受贿罪中的“索取”是由索要与取得两个行为构成,应该说是一种复合行为。这个概念实际上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行为人以明示或暗示的方法向相对人求取或要求财物,其主观上不仅有取得相对人财物的故意,而且具有提出要求的主动性;二是行为人客观上取得了相对人的财物,对方实施了给付行为或者承诺给付。二者的统一才构成刑法意义上的“索取”,只有主观上的要求即“索要”而客观上不能实际“取得”(因相对人拒绝)不能构成受贿罪中的索取。对此不应以犯罪处理。 二是行为人提出索要财物时,对方口头答应给付但在案发时还没有实际给付。应视情况区别对待。如果有证据证实相对人口头答应只是一种虚假承诺,相对人内心拒绝给付的,应作无罪处理。理由是口头答应并不等于相对人内心的真实给付,由此就具有相应的义务而必须予以给付。现实中相对人对自己的行为还有选择的空间和余地:或者拒绝或者给付。这就是说,给付与否仍然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 实践中也确有很多相对人因有求于公职人员的职务行为而不得不作出违心的许诺,而实际上根本就不打算违法给付,因此行为人根本不可能取得。在这种情况下,不能认定受贿的成立。认为相对人的“许诺”就一定意味着必须给付财物,势必会造成法律支持不法行为的尴尬局面,进而在追缴赃款时会侵犯相对人的财产。 但如果有证据证实相对人的承诺是其内心的真实想法,并由此具有相应的外现行为,只是由于时间上的原因在案发时还没有来得及给付,这种情况下,认定为受贿罪未遂是符合刑法理论的。因此,相对人的许诺并不意味着行为人“索取”行为的成立,而应从行为人与相对人的主客观相统一的前提下予以正确认定
介绍贿赂罪既遂一般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是本罪的从轻处罚情节,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如果行为人只与其中一方有联系,为一方出谋划策,则构成一方的共犯。其中情节较轻,危害后果不严重的,也可以不按犯罪论处。
一般贿赂罪与商业贿赂有以下几个不同点: 1、主体不同。一般贿赂罪的行贿人是不特定的,而受贿人是特定的,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或者由国家机关、国有公司、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构成;在商业贿赂中,行贿人是特定的,必须是经营者或者能够代表经营者的代表人或代理人,而受贿人是不特定的。 2、行贿人的目的不同。一般行贿罪中行贿人的目的可以是经济利益、政治利益、个人生活利益等,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商业贿赂中的行贿人的目的必须是明确的经营利益或可能带来经营利益的交易机会。 3、侵害的客体不同。一般贿赂罪侵害了国家廉洁制度;商业贿赂罪侵害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 4、法律规范和制裁的重心不同。一般贿赂罪中的受贿人承担的法律责任远大于行贿人,实践中行贿人有可能因指正受贿人而免于刑事处罚;而在商业贿赂行为中,商业行贿是其打击的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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