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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是需要的,代持人代为缴纳,看协议约定。...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债权人可以要求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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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股权是可以折价转让的,而且在股权折价转让时,章程出资金额是不需要修改的,因为章程出资金额与股权折价转让没有必然的联系,只有在增加或者减少出资金额的情况下能修改章程出资金额。股权转让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对公司所有之股权转移给受让人,由受让人继受取得股权而成为公司新股东的法律行为。股权转让的法律后果,是股权出让人丧失一部分股权甚或丧失全部股权以致丧失股东身份,股权受让人股权份额增加或者成为新的股东。股权自由转让是公司法上的基本一项原则。但股权转让往往涉及转让人、受让人、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及公司债权人等诸多主体的利益,为了维持相关主体间的利益平衡,保障交易安全,就不能不对股权转让进行必要的规制限制。因而,股权自由转让不是绝对的,其只是一个相对的概念。与股份有限公司相比较,有限责任公司股权的可转让性程度就要低一些。有限责任公司因人合性、资合性的等特点,股东之间的相互信赖与合作是公司业务得以顺利开展的重要基础。因此,对于股权自由转让必须以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为程序性限制,方能维持公司的稳定,最大限度地维护其他股东的利益。同时,公司章程可以对股权转让作出限制性的规定,这种规定相比公司法关于股权转让的一般性规定,设定了更为苛刻的条件,是章程制定者为了维护自身及公司利益达成合意的体现。
可以的!其中最关键的就是一句话——今后双方不再互负任何责任!这种意思有多种表达方式,较常见如“今后某方出任何情况均与另一方无关”。
细阅了你的提问,现结合我的经验回复如下: 1、就股权转让协议本身而言,对方支付转让款的主要义务已经完成。就目前的情况来看,没有诈骗情况存在,你报警也不受理。民事上来说,对方已经履行完转让协议本身。 2、原本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才进行交接。你提前交付给对方,给自己带来了很多无法判断的风险。 公章的管理不善,对外产生的法律关系所带来的后果,由公司对外承担。法定代表人在未出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因公司债务被限制高消费和成为失信人。 3、需要所做的弥补事情。 对方暂没有违法犯罪事情,擅自登报声明公章作废,反而陷自己有诈骗的刑事风险中。对方会说你以欺骗手段骗得转让款后,虚假交付公章后登报声明公章作废,也不办理变更登记。这样的做法欠妥。如果对方有违法犯罪或严重侵害公司权益的行为发生。你再做出此类行为,可以认定为自助。所以这样的行为谨慎。 到工商部门进行变更登记,需要双方的证件,对方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对方盖章授权办理的文书,转让协议等。但就现在的情况,应该是无法办法,所以这个办法能做为好。 也可以持协议向法院起诉请求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通过判决确定公章和证件的交付,实际控制人为协议相对方,持判决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 判决后可登报挂失声明,这样可视为自助行为。 如发生债务或违法犯罪事项发生,及时报警处理。这样就不再是简单民事纠纷,而涉及刑事案件。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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