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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三条审判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申请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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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起诉阶段回避的程序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为确保回避制度在这两个诉讼阶段得到切实的贯彻实施,侦查人员和检察人员在侦查、审查起诉活动开始后,即应分别向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当事人告知回避申请权。由于侦查与审判不同,诉讼各方在侦查阶段难以集中在同一场所进行诉讼活动,因此一般认为侦查阶段的回避应以自行回避和指令回避为主,同时兼采申请回避。但与此同时,检察机关应加强对侦查程序合法性的监督。在审查起诉阶段,检察官如果有法定回避情形的,应自行主动回避。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如果发现某一检察官有法定回避情形而没有自行回避的,可以指令其回避。同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当事人各方也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要求该检察官回避的申请。对于案件已被决定移送法院审判的,当事人在开庭后也可以要求出庭支持公诉的检察官回避。
回避的程序 回避的提出,可以是当事人提出申请,也可以是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主动自行提出。回避应当在案件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提出回避申请应当说明理由。回避申请提出后,是否准许申请,由法院决定,具体程序为:审判人员的回避,由法院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3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 回避的法律后果 在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到法院作出是否同意申请的决定期间,除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外,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暂停执行有关本案的职务。法院决定同意申请人回避申请的,被申请回避人退出本案的审判或诉讼;法院决定驳回回避申请而当事人申请复议的,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判或诉讼。
回避制度是指依照法律规定,人民法院进行审理某一案件的审判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与案件有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时,从而避开或者退出对该案审理的一种法律制度,是保证案件获得公正审理的制度,是民事诉讼中一项基本制度。 在现实生活中,法院也会参与到民事活动中,并有可能与他人发生纠纷并进而成为民事诉讼的一方当事人。此时,如果仍由法院“做自己案件的法官”,那么,该法院的任何法官对案件进行审理,都无法保持法院的中立性和公正性,法院的审判过程和判决结论也很难使公众信服。在这种情况之下,法院整体回避就成为一个事关司法公正与民众对司法认同所无法回避的问题。 一、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并没有关于法院整体回避问题的明文规定民事诉讼的回避主体,即回避的适用范围,也就是遇有法律规定的情形,那些人应当退出民事案件的审理活动。科学的界定回避主体的范围关系到回避制度是否能达到司法审判的公正问题。从我国目前司法实践的实际运作层面来看,我国关于回避主体的规定尚未能够实现其当初设立的目的。其突出表现主要是在法院的整体回避上,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回避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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