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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卖淫、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我国法律一贯予以禁止。组织他人...
1、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他人的人身权利和社会道德风尚。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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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2、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3、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协助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虽不是组织他人卖淫,但却在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中起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有些协助者的行为手段恶劣,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因而对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予以惩处,有利于震慑这类犯罪分子,维护社会治安。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对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活动起协助作用的犯罪行为。 首先,行为人是在协助他人实施组织卖淫犯罪。被协助的人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如果被协助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则为其提供帮助的人也不应构成犯罪。协助行为从属于犯罪实行行为;同时,行为人协助他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如果行为人帮助他人实施的是其他犯罪,则不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而可能构成其他犯罪的共犯。 其次,协助组织卖淫罪的行为人实施的是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所谓组织卖淫罪的帮助行为是指在多人共同实施组织卖淫犯罪活动中,为实行犯顺利地实行犯罪创造条件的行为,比如为组织卖淫犯罪行为人充当打手、保镖、管帐人员等等。司法实践中认定协助组织卖淫的犯罪即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时,一定要注意将其与在其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相区别。起帮助作用的从犯和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与主犯相比都是次要、从属的地位。但是,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具体参与实施了本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只是参与程度、对犯罪完成所起的作用、直接造成的危害等比主犯轻;而帮助犯是没有具体参与实施本法分则规定的构成要件客观方面的实行行为的人员,在组织卖淫犯罪中,构成要件的实行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组织卖淫罪中的帮助犯即协助组织卖淫的人员是指没有具体参与实施上述行为而只是为他人实施上述行为提供物质上的、体力上的或者精神上帮助的行为人员,如充当爪牙、望风放哨等行为就是典型的协助组织卖淫行为。与之不同的是,组织卖淫罪共犯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是指那些遵照首要分子或其他主犯的组织、策划、指挥,在一定程度上参与了实行行为但危害相对较轻的人员,比如组织卖淫集团中实施“拉皮条”、网罗卖淫人员等行为,但次数较少、危害较轻的人员就属于从犯。对于组织卖淫犯罪中的从犯,由于法律并没有将之单独规定为一罪,因此应根据本法总则的规定,以组织卖淫罪定罪处刑,但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很多人。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协助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进行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活动,而为组织他人卖淫犯罪提供帮助,创造条件,并希望或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动机如何不影响本罪构成。
组-织卖-淫罪的犯罪构成客体要件侵犯的客体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卖-淫、嫖-娼是旧社-会遗留下来的丑恶现象,法-律一贯予以禁止。组-织他人卖-淫的犯罪行为比一般的犯罪行为具有更为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直接促使卖-淫、嫖-娼活动的蔓延,严重损害或威胁人们的身心健康,败坏社-会风气,严重破-坏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危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组-织卖-淫的犯罪对象是“他人”,不是指一个人,而是指多人。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他人”主要指妇女,但同时还包括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以及男性,有人认为组-织他人卖-淫罪的犯罪对象不包括男性,这显然不符合立法原意,而且在实践中一些地方已出现了男子卖-淫的现象,国外多数立法并不排斥男性可以成为卖-淫者。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组-织、策划、指挥他人卖-淫的行为。组-织,是指发起、建立卖-淫集-团或卖-淫窝-点,将分散的卖-淫行为进行集中和控-制,并在其中起组-织作用的行为。例如,将分散的卖-淫-人员串联组合成一个比较固定的卖-淫集-团,将咖啡厅、歌舞厅、饭店、旅店、出租汽车等组-织成为卖-淫或者变相卖-淫的场所,等等,即属于比较常见的组-织卖-淫行为。策划,是指为组-织卖-淫活动进行谋划布置、制定计划的行为。如为组-织卖-淫集-团制定计划、拟订具体方案、物色卖-淫-妇女的行为,以及为建立卖-淫窝-点而进行的选择时间、地点、设计伪装现场等行为。策划行为是为组-织犯的重要参谋决策行为,对于完成特定的犯罪具有重要的作用,因而是一种重要的广义的组-织行为。主体要件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构成本罪。但构成本罪,必须是卖-淫的组-织者,即俗称的“老鸨”、“窝主”。卖-淫-的组-织者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团-伙。是否是组-织者,关键是看其在卖-淫活动中是否起组-织者的作用。有些被组-织的卖-淫者,同时又积极参与组-织他人-卖-淫,对此,应按组-织卖-淫罪的共犯处理。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具有组-织他人卖-淫的“组-织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是在实施组-织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的行为,并且明知这种组-织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至于行为人组-织他人卖-淫的目的,在实践中。多数是为了通-过组-织他人卖-淫从中牟取暴利,也有的人不是为了牟利,而是出于别的目的,如有些饭店或宾馆等单位为了招揽生意,有些企业组-织妇女卖-淫-以达到推销产品、兜揽业-务的目的,也有的是出于玩-弄妇女以满足其精神空虚的心理要求和追求腐朽、糜烂生活方式的精神需求。不管行为人出于何种动机,并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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