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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哄抢重要军用物资; 2、哄抢珍贵出土文物; 3、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 ...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属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1、哄抢重要军用物资; 2、哄抢珍贵出土文物; 3、哄抢抢险、救灾、救济、优抚等特定物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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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中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诈骗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他人急需的生产资料,严重影响生产或者造成其他严重损失的; (2)流窜作案危害严重的; (3)诈骗救灾、抢险、防汛、扶贫、医疗款物等,造成严重后果的; (4)挥霍诈骗的财物,致使诈骗的财物无法返还的; (5)使用诈骗的财物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 (6)导致被害人死亡、精神失常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药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确定了从危害后果、犯罪数额、假药种类、犯罪主体等方面衡量生产、销售假药罪构成要件中的“其他严重情节”:1.造成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2.生产、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3.生产、销售金额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并具有本解释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4.根据生产、销售的时间、数量、假药种类等,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的。
所谓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因侵犯著作权被追究刑事责任,又犯侵犯著作权罪的; (2)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100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3)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或者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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