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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关于委托诉讼代理人的相关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某某律师事务所接受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资某、资某某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指控犯罪并依法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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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代理人的权限大小,取决于被代理人的实际授权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据法律的明确规定和有关司法解释,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仍限于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12月4日发布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1条第1款明确规定: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而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第2款进一步规定:对于被害人因犯罪行为遭受的精神损失而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1日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明确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在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都不予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委托书委托人:_____性别:_____年龄:_____现住址: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受委托人: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委托人__________与_____纠纷一案,依法委托受委托人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权限为: 1、一般代理; 2、全权代理(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代为参与调解、提起上诉、代领法律文书等)代理期限:自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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