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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不加刑原则并非绝对,但是对于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或者自诉人和他的法定代理人提出上诉的案件,不论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
刑诉解释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提出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并应当执行下列具体规定:(1)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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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除非具有以下情形:(1)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2)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案件。其他情形不得加重上诉的刑罚,也不存在加重没有上诉人的刑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民事诉讼法》第l52条规定:“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也可以径行判决、裁定”。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第二审扶养、收养纠纷案件,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员或助理审判员,且为单数。每个经审查合格的上诉案件,人民法院都可以根据案情,选择以下一种方式来进行审理:(1)书面审理。合议庭经过阅卷和调查,询问当事人,在事实核对清楚后,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迳行判决。所谓迳行判决,就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不开庭审理的情况下作出裁判。民事诉讼法对不开庭审理规定了严格的条件:第一,案件必须由合议庭审理,不能由独任审判员审理。第二,合议庭通过阅卷调查。调查可以由合议庭全体成员进行,也可以由合议庭指定一个成员进行。调查人员应向合议庭报告调查情况。第三,必须询问当事人,并听取当事人陈述。第四,全部案件事实核对清楚后,由合议庭评议决定,认为不需开庭审理的,迳行判决。(2)开庭审理。开庭审理是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通常采用的第二审审理方式。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对案件全面审查,不受上诉范围的限制。当事人双方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经人民法院调解达成协议。经第二审人民法院确认调解结案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决不发生法律效力。第二审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和裁定是终审的判决和裁定,一旦宣判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即使不服,也不得对其提出上诉,而应当执行。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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