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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一个债务有多个保证人,而这些保证人又没有约定各自的保证份额的,此时才会出现一个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向债务人和其他保证人追偿的情况。在这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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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给担保人打电话如果可以出具证明的话可以认定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担保人应当根据约定承担其担保责任,如果担保人是一般保证人,则享有先诉抗辩权。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1、给担保人打电话如果可以出具证明的话可以认定为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担保人应当根据约定承担其担保责任,如果担保人是一般保证人,则享有先诉抗辩权。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展开全部当然可以!我国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保证人的,保证人应当按照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份额,承担保证责任。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保证人都负有担保全部债权实现的义务。已经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有权向债务人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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