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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协议上,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离婚意思表示、抚养权归属、抚养费给付、财产分割等。
登记离婚应由申请离婚的夫妻双方向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递交书面申请,并出具单位或居(村)民委员会介绍信,填写《离婚申请表》,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查明确系夫妻双方自愿,申请书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且对家庭共同财产和子女的抚养,教育,医疗费的分担达成协议,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在收到离婚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准予离婚决定,收缴双方当事人的结婚证书,发给离婚证。
离婚登记流程: 一、准备离婚协议。男女双方必须签订书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必须包括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财产和债务协商。 二、受理申请。男女双方都需要持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书面离婚协议等材料到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 三、冷静期。自申请离婚登记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向民政局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就是所谓的30天冷静期。 四、审查和发证。如果30天过去了,从第31天到第60天,男女双方都必须亲自到民政局申请离婚证。 结婚登记流程: (1)申请。双方必须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 二、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审查当事人的申请,查明结婚申请是否符合结婚条件。如有不明之处,应向当事人询问。如有必要,可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3)登记。婚姻登记机关应当立即登记符合结婚条件并发给结婚证;离婚的,应当注销离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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