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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未经村民委员会组织定点放线,或者不按照确定的位置、面积、四至、基础标高、房屋层高建设住宅,严重影响村庄规划的,...
农林牧场场部及其居民点的规划建设,参照本条例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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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总体规划在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据县域规划组织编制,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村庄总体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乡(镇)行政区域内的村庄布点,村庄规模和发展方向,村庄和村民住宅的总体风格,村庄的道路交通、供水、排水、供电、通信、绿化、企业和、卫生、体育、文化、广播电视等设施的配置。
山地、丘陵、沟壑地区的散居农户,可以因地制宜,利用地形地貌,相对集中建设住宅,不占或者少占农用地。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工程竣工后未及时清理平整施工现场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清理;逾期不清理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民委员会组织人员清理,所需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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