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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

2022-10-06
展开全部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的管辖法院问题,《合同法》实施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管辖权如何确定问题的复函》(法函[1995]124号)明确规定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争议的,依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确定经济纠纷案件管辖中如何确定购销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法发[1996]28号)再次明确了该原则。即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均不依合同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合同法》实施后,《合同法》第62条及《合同法》第141条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点或约定不明确的,规定了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方法。在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即便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履行地或约定不明时,可依据《合同法》的规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并以此作为案件的管辖法院。《合同法》实施后,口头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管辖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4条以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就购销合同案件出台的两个司法解释将不再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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