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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阶段 争议标的(计算基数)计算比例 1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下部份7%但不少于¥5000元 2争议标的在10万元以上但在100万元以下部分6% 3争议标的在100万元以上但在500万元以下部分5% 4争议标的在500万元以上但在1000万元以下部分3% 5争议标的在1000万元以上但在5000万元以下部分1% 6争议标的在5000万元以上部分0.5% (2)二审阶段 ①未代理一审只代理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曾代理一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③代理二审后发回重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3)再审(申诉)阶段 ①未曾代理一、二审而单独代理再审(申诉)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标准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②曾代理一审或二审的案件,代理费按一审或二审收费的二分之一收费。其他办案费用不变。 (4)仲裁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的1.5倍计算收取。 (5)执行案件:按民商案件一审阶段收费标准收取,曾代理诉讼或仲裁案的按前述标准减半收取。
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1)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1)项、第(2)项规定的待遇。
工伤赔偿数额要根据伤残鉴定等级进行确定。发生工伤事故,用人单位应在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单位未按规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可以在一年内申请工伤认定。工亡赔偿项目: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通常情况下,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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