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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7条的规定,以下债务不能认定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乙方以个人财...
1、对外共同债务纠纷法律文书生效前,夫妻双方已离婚的 (1)无论登记机关的离婚协议,还是通过诉讼程序得来的离婚的生效法律文书,有关财产的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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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假如双方对债务和财产均作了相应处理,且负担此债务的一方有财产足以偿还债务,则可按照双方约定,由负担此债务的一方负责清偿。 (2)假如双方为了逃避债务(前提是共同债务),财产分给了一方,而把债务分给了另一方,负担此债务的一方没有能力偿还或不能全部偿还,生效法律文书中又只列了无偿还能力一方为被告的,人民法院可以在执行过程中直接追加另一方为被执行人,令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因为离婚分割财产,只是对双方具有约束力,不能以此使其共同生活期间的债权人的债权丧失清偿。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个人债务在双方没有约定共同偿还时,由个人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清偿】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离异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夫妻共同债务主要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的需要,以及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产生的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婚前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已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购买这些财产而承担的债务;(2)夫妻为家庭共同生活所承担的债务;(3)夫妻共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承担的债务,或者一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经营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承担的债务;(4)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以及对有法定义务的人治疗疾病所承担的债务;(5)抚养子女所承担的债务;(6)赡养有赡养义务的老人所承担的债务;(7)支付夫妻一方或双方的教育和培训费用所承担的债务;(8)支付正当必要的社会交往费用所承担的债务;(9)夫妻协议约定为共同债务的债务;(10)其他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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