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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指对于职工债权是够存在、数额多少等事实予以确认的纠纷。 对于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应注意这类债权无须进行债权申报,管...
职工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是指破产企业与职工之间应当向职工支付的总债权纠纷。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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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是指破产企业在破产受理之前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随着劳动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从保护破产企业职工权益的实际出发,破产企业职工劳动债权除包含上述法律规定的项目之外,还应包括劳动者按照国家政策、劳动合同、企业制度应享有的其他待遇和经劳动仲裁或者劳动争议诉讼确认应由企业支付的有关费用。
确认破产债权的含义应分为广义和狭义。广义的破产债权确认包括整个破产债权确认过程,是指债权人通过破产程序向有权主体(人民法院)申报债权,有权主体对债权进行登记审查,确认债权的有无、性质和数额的法律行为。狭义的破产债权确认只是指有权主体依法确定和认可破产债权的有无、性质和数额的行为。
所谓破产债权是指债权人对于破产人所享有的可以依破产程序而公平受偿的一种普通债权。由于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以在破产清偿程序之外优先受偿,故不属破产债权范畴。破产债权是破产程序中的一项最主要的债权。能否通过破产程序的启动,公平满足破产债权的清偿要求集中体现着破产制度建立的主要目的。 一、对破产企业员工的后果 1、对破产企业有关人员的效力。自人民法院受理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根据人民法院、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三)列席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四)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 (五)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经人民法院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2、对破产企业职工的后果 破产宣告对破产企业一般职工的效力,是指企业被宣告破产后,职工原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即可依法宣告解除,职工成为失业人员,有权依据的规定,优先获得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 基本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该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后重新自主就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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