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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
(1)夫妻共同财产,一般应均等分割。也就是说,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根据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和财产的来源等情况,具体处理时也可以有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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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但从现实生活来看,夫妻债务并非都是单方举债,也有共同举债的情况。同时,夫妻债务也并非只有,个人债务与共同债务之争。有时也可能互相主张,属于对方的个人债务,以及一方承认曾有债务,但认为债务已还等情形。遇到上述情形,应如何确定,举证责任和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对待:第一、一方借债的举证责任。对于夫妻单方举债的,原则上由举债方举证;第二、共同借债的举证责任。对于夫妻共同举债的,原则上应认定共同债务。如果有相反主张者,由提出相反主张者举证。
可先行协商处理,协议离婚,协议不成诉至法院。
夫妻二人出资所创办的公司,其股东出资协议的性质存在一定的争议,如何界定并厘清夫妻二人公司,讨论夫妻财产制契约的性质和夫妻二人公司的股东出资协议的性质则显得十分必要,揭示我国夫妻财产制的立法不足,探究解决办法也相当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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