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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不能保留。根据《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存款人应当向开户银行申请撤销银行结算账户:(1)被撤销、...
账户不可以保留。 存款人发生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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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户不可以保留。 存款人发生被撤并、解散、宣告破产或关闭,或被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终止的,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帐户的申请。先撤销一般存款帐户,专用存款帐户、临时存款帐户,将帐户资金转入基本存款帐户后,方可办理基本存款帐户的撤销。
公司注销公告的时间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有关清算公告的时间规定,即公司法定的原因,应当成立起诉小组,清算小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布。
公司注销账户不可以保留。注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存款人应于5个工作日内向开户银行提出撤销银行结算账户的申请。银行应通知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的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未划转款项列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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