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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缓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 《刑法修正案(九)》第四...
是的。 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缓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终身监禁是一种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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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身监禁"不是中国刑罚的种类。从《刑法修正案(九)》对终身监禁规定的立法技术上,明确了刑九规定的“终身监禁”不属于新的刑罚种类而只是一种行刑方式或措施。 《刑法修正案(九)》在对终身监禁的立法技术上有三个方面的特点: 一是对刑法总则规定的刑罚种类未作修改,不将终身监禁作为新刑种。 二是《刑法修正案(九)》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后段)规定:“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在这里,也没有将终身监禁列入特大贪贿犯罪的法定刑。 三是在法条表述上体现终身监禁只是一种行刑方式。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18日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指出,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裁判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为啥这次修正案把不得假释仅仅局限在贪污这个罪名方面,因为即使同样是罪犯,其性命也有贵贱之别啊!贪污能达到死缓或是无期这个程度的,通常入狱前的社会地位已经不是一般人所能达到的了,为这种人提供终生免费医疗服务,在朝廷看来也属于一种可接受的福利待遇了,毕竟高官们谁不担心自己有失势后被落井下石的一天呢?现在好了,只要达到一定地位级别至少可以领到个保命的底线,这就相当于官场上的日内瓦公约,贪污不到一定程度还没资格接受这种待遇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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