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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有一般保证和连带保证二者保证的责任不同如果你属于连带责任的话承担的责任比较重...
中介行为人应承担的义务如下: 一、报告订约机会或媒体订约义务。 2、忠诚和尽力。 三、隐名和保密义务。 四、介入义务。 5、其他义务,中介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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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 (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担保债权人的义务,应是一种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或称间接义务,其主要特征在于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的不利益。在债之关系中,债权人和债务人构成了有着共同目的而应相互协助的一种协同体。基于这种协同体,债权人依诚信原则负有协助义务、附随义务、减损义务等。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体现为债权人行使担保权时应遵循诚信原则。债权人对此义务的违反并未给他人造成损害,权利人也不得请求履行,其结果也仅仅是其担保利益的丧失。 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为合同义务。它存在于债权人与担保人的担保关系中。担保关系既是一种物权关系,在特定情形下又是一种债权关系。它是仅发生于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义务,是担保中债权关系的体现。因此,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为合同义务。 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为法定义务。由于债务人的行为超出了主合同约定的范围,从而超出了担保关系的信赖与预期,当事人无法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的这种义务贯穿于担保权行使的全过程,体现着诚信原则的要求,当然地应适用于担保关系,而不问双方有无约定。第三,担保债权人的义务不具有可诉性。担保人不得因债权人违反此义务而独立为诉讼上的请求。担保人仅有在债权人要求实现抵押权时才得为主张,要求债权人承担因其义务违反所遭受的损失。
担保在承担担保责任时,具体可以与高利贷一方协商,应当承担的担保责任范围。第一,超过法定保护标准的利息的部分,法律不予保护。第二,超过担保期限的担保人也不承担担保责任。 高利贷就是一种超过正常利率的借贷。至于利息超过多少才构成高利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作出了规定: 第四条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先由单位申报工伤,再赔偿,单位陪一部分,工伤保险基金陪一部分。如果单位没给你们买保险的话,单位全赔。如果单位没有给你申报工伤,就需要自己先申请工伤认定,再要求赔偿。这种情况下建议委托律师帮你处理。也可以与单位协商解决,委托律师的话这也是律师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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