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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申请书 XXX法律援助中心: 申请人与XXX纠纷一案,现欲通过诉讼解决,因本人经济困难,根据《法律援助条例》的规定,特向中心申请法律...
法律援助申请的要求如下:《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无委托代理人的,能够向法律援助组织申请法律援助: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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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可向当地的法律援助中心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能证明有关事实的全部有效证明文件,法律援助中心在自收到申请人的申请之日起十日内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同志提供法律援助的书面决定,并指定承办法律援助事项的法律服务机构,通过该机构指派法律援助承办人员。对不符合条件的,援助中心作出不予援助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申请人对法律援助中心作出不予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要求法律援助中心重新审议一次。
1.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2.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3.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4.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5.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6.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7.请求给予工伤待遇的。
申请法律援助的公民应当提交下列证明:(一)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二)经济困难的证明;(三)与申请法律援助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以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相关机构工作人员代为转交申请做书面记录。法律援助机构将在受理之日起15日内审查其申请。根据案件或事件的具体情况,法律援助机构可以适当延长审查申请的时间,但延长时间最多不得超过10天。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不提供法律援助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同级人民政府将在收到重新审议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审议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和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终止: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机构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法律援助:(一)受援人经济收入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二)终止审理或者撤销案件的;(三)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的;(四)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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