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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要素将构成虐待俘虏罪: 主观因素: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主要要素: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军人,主要是负责看守和管理俘虏的军人; 客观因素...
1、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 3、主体要件。 本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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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体要件。本罪侵权的客体是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我军对放下武器的敌军官兵,执行宽待政策,给予人道待遇,不杀不辱,不收私人财物,受伤给予治疗,妥善处理死亡俘虏的遗体和遗物。这是我军瓦解敌军的政治工作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军不仅在战场上执行了一直对俘虏的政策,中国还批准于1956年I1月5日加入《关于俘虏待遇的日内瓦公约》。虐待俘虏的行为直接侵犯了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削弱了我军俘虏政策的威力,损害了我军的声誉,有机地乘坐了敌人的反动宣传,敌人顽固地抵抗到最后,增加了我军获胜的困难。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的对象必须是俘虏,即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被我们俘获的敌人武装人员和其他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只有敌人的普通人,才不是本罪的犯罪对象。虐待行为一般表现为侮辱人格,不人道的生活待遇,打骂,体罚,折磨及施以其他酷刑,强迫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工作,摧残其身体等。随意杀死俘虏的行为属于严重侵害俘虏人身权利的犯罪,已超出虐待行为的本意,不应再以本罪论处。虐待俘虏的行为可以发生在战时,也可以发生在战后,因此本罪不限于战时犯罪。只有情节恶劣的虐待俘虏行为才构成犯罪。例如,一贯虐待俘虏多次教育,虐待俘虏的手段特别残酷,因虐待等行为俘虏自杀、杀人、逃跑、纠纷等严重后果或受到恶劣政治影响,虐待俘虏的障碍和死亡等。主要部件。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且主要是对俘虏有管理责任的军职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军职人员。主观要件。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虐待俘虏的行为破坏了俘虏管理秩序,将会对我军作战造成危害,却希望或者放任这种危害结果发生。过失不构成本罪。虐待俘虏的动机多为义愤,敌意和报复心理,不论出于何种动机,情节恶劣的均构成虐待俘虏罪。
我国刑法规定了各种罪名,其中有许多罪名离我们日常生活比较遥远,因而也不被人们所熟知。这其中就包括了虐待俘虏罪。俘虏是战时敌方被我方抓获的敌人,如果对这些俘虏进行虐待,有可能会构成犯罪。虐待俘虏罪主体可以是谁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一、虐待俘虏罪主体可以是谁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且主要是对俘虏有管理责任的军职人员,也可以是其他军职人员。二、虐待俘虏罪怎么认定认定本罪时,应注意区分本罪与虐待被监管人罪的界限。俘虏也属于被监管的人员,而且这两种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是相同的,在定罪上可能发生混淆。其主要区别有以下几点:1、在犯罪侵害的客体上,虐待俘虏罪侵害的是俘虏管理秩序,而虐待被监管人罪侵害的客体是司法监管秩序。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这两种犯罪的对象不同,虐待俘虏罪所虐待的是战时被我方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及其为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而虐待被监管人罪所虐待的是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3、在犯罪的主体上,虐待俘虏罪的主体是军人,而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是司法工作人员。当俘虏因其战争罪行被审判而进入刑事诉讼程序时,其具有双重身份,虐待这样的俘虏应按处理想象竞合犯的原则,以较重的罪名虐待被监管人罪论处。三、虐待俘虏罪的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的对象必须是俘虏,即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被我方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及其他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如果仅为敌方的普通百姓,则不属本罪的犯罪对象。虐待行为一般表现为侮辱人格,不人道的生活待遇,打骂、体罚、折磨及施以其他酷刑,强迫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工作,摧残其身体等。随意杀死俘虏的行为属于严重侵害俘虏人身权利的犯罪,已超出虐待行为的本意,不应再以本罪论处。虐待俘虏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战时,也可以发生在战后,所以本罪没有限定为战时犯罪。只有情节恶劣的虐待俘虏行为才构成犯罪,如一贯虐待俘虏屡教不改的,虐待俘虏的手段特别残酷的,因虐待等行为导致俘虏自杀、凶杀、逃跑、闹事等严重后果或造成恶劣政治影响的,因虐待导致俘虏伤残和死亡的等。虽然虐待俘虏罪可能并不经常在我们生活中被看到,但从字面意思上看,虐待俘虏罪主体应该是对俘虏有监管责任的军人。虐待俘虏罪表现在对被抓获的敌人进行体罚、折磨,使俘虏的身体和心理遭到严重的摧残。构成此罪的犯罪人员根据国家法律会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搜狗百科 虐待俘虏罪 中文名 虐待俘虏罪 主体 军职人员 对象 俘获不再进行反抗的敌方人员 形式 实施虐待 概念 本罪是指军职人员对被我军俘获不再进行反抗的敌方人员,实施虐待,情节恶劣的行为。[1] 构成要件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我军对放下武器的敌军官兵,实行宽待政策,给予人道待遇,不杀不辱,不没收私人财物,受伤给予治疗,妥善处理死亡俘虏的遗体和遗物。这是我军瓦解敌军的政治工作原则的具体体现。我军不仅在战场上历来奉行宽待俘虏的政策,而且我国还于1956年I1月5日批准加入《关于战俘待遇的日内瓦公约》。虐待俘虏的行为直接侵害了我军的俘虏管理制度,削弱了我军俘虏政策的威力,损害了我军的声誉,使敌人的反动宣传有机可乘,导致敌人顽抗到底,增加了我军夺取胜利的困难。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虐待俘虏,情节恶劣的行为。虐待的对象必须是俘虏,即在战争或武装冲突中被我方俘获的敌方武装人员及其他武装部队服务的人员。如果仅为敌方的普通百姓,则不属本罪的犯罪对象。虐待行为一般表现为侮辱人格,不人道的生活待遇,打骂、体罚、折磨及施以其他酷刑,强迫从事危险性和屈辱性的工作,摧残其身体等。随意杀死俘虏的行为属于严重侵害俘虏人身权利的犯罪,已超出虐待行为的本意,不应再以本罪论处。虐待俘虏的行为既可以发生在战时,也可以发生在战后,所以本罪没有限定为战时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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