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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靠单位机动车发生事故,机动车一方有责任的,由挂靠人和挂靠单位共同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车辆挂靠时,双方往往会约定车辆挂靠人在车辆发生事故时...
有权主张侵权赔偿。 (七)关于机动车挂靠经营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如何确定赔偿责任的问题。机动车挂靠经营的情形比较复杂,但都是法律所禁止的,目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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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这说明对于受害人,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当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任何一方都有责任赔偿受害人的全部损失。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意见,客运代理中心虽然不是肇事车辆的所有者,但对该车辆运行具有管理权和经营权。但客运代理中心怠于行使义务,对肇事车辆是否适合安全运营、转让等重大事项存在明显的管理不当和失责。故客运代理中心应当对肇事车辆的交通事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2年12月21日起施行。该《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说明对受害人而言,挂靠人和被挂靠人应对受害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任何一方都有赔偿受害人全部损失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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