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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常见法律问题释疑

2021-01-28
一、在对离婚问题的理解上,常见的错误认识有哪些?   答:在对离婚问题的理解上,许多人经常会产生错误认识,陷入以下误区。   误区一:“先提出离婚者在财产上会吃亏”。夫妻双方在案件诉讼中地位平等,离婚时,法院首先会分清当事人的个人财产和夫妻共同财产,个人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照顾无过错方和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处理。因此,先起诉不等于原告必须在财产分割方面作出让步,二者没有必然联系。   误区二:“分居二年即可自行离婚”。这种认识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因为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民事法律行为,如果想依法解除婚姻关系,只能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成到法院诉讼离婚,此外没有其他途径。民政部门和法院认定离婚的法定标准是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要从夫妻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有无和好可能等诸方面综合认定,是否分居只是其中的一个参考因素。   误区三:“假离婚可逃避债务”。有些家庭对外欠了巨额债务,夫妻自作聪明地商量办理假离婚手续,约定财产和债权归一方所有,债务由另一方负责偿还,以为这样就可以逃避不还债了,但这在法律上却行不通。如果债权人将夫妻二人起诉到法院,占有财产的一方以离婚约定为由拒绝还债,另一方同意还债却无履行能力,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会认定双方离婚的真正目的是要逃避夫妻共同债务,属于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违法行为,该约定无效,法院有权责令或强制这对离婚夫妻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此,假离婚并不能逃避债务。   误区四:“有婚外情就可离婚”。有婚外情并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按照现行婚姻法的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这里的同居是指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它这与婚外情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因此即使能够证明对方有婚外情,也不一定会判决离婚。在实践中,有的当事人请一些所谓的私人侦探去调查对方的婚外情,往往事与愿违。   误区五:“分居2年就可离婚”、“只有分居2年才能离婚”。有关司法解释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可以判决离婚。可见分居必须是因感情不和引起的,如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引起的分居2年以上不是离婚的法定条件。同时,因感情不和分居2年是离婚的充分条件而不是必要条件,未分居但具备其他法定条件的仍可以判决离婚。有的夫妻感情虽然已破裂,但却误以为只有分居2年后才能离婚,因此等待了2年后才起诉,结果给自己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误区六:房屋产权登记误区。有的当事人误以为房屋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那方的名义进行产权登记,如无特殊约定,都会按共同财产处理。   误区七:财产转移误区。有的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转移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产权登记等,以为转移了财产就可以万事大吉。实际上转移财产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结果却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因此转移财产必须慎重,手段应“高明”,切不可留下证据。   误区八:青春损失赔偿误区。有的女性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按照婚姻法的规定,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无过错方精神损害赔偿。   误区九:“我不同意离就别想离”。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误区十:小孩抚养误区。有的当事人误以为判决离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自己就没有任何义务了。实际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并没有解除,彼此之间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关系等。因此,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的义务。   误区十一:“离婚了就别来找我”。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薄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常常拒绝对方对小孩的探望,避免与对方见面。这实际上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判决支持。   误区十二:“离婚后才发现对方隐瞒了共同财产未进行分割,就不能主张权利了”。事实上,《婚姻法》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2年内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二、父母离婚时,根据什么标准来确定子女由其中一方来抚养?   答:父母离婚时,子女随哪方生活应根据“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原则来决定。《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利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对子女抚养问题,根据《婚姻法》规定及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应从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等具体情况妥善解决。   具体而言,子女由谁抚养的问题应根据子女的年龄分以下两种情况来决定。 (一)哺乳期内的子女由母亲抚养。   《婚姻法》第一条规定:“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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