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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有以下维权办法: 1、提起离婚诉讼; 2、请求损害赔偿; 3、提起刑事自诉; 4、重新提起诉讼; 对于轻伤害案件,在检察...
1、可以向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以及所在单位求助,让他们进行调解劝阻。 2、可以直接报警由公安机关予以制止。 3、可以收集对方家暴的证据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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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可有以下维权办法: 1.提起离婚诉讼。 2.请求损害赔偿。 3.提起刑事自诉。 4.重新提起诉讼。对于轻伤害案件,在检察机关的审查起诉阶段,如果被害人表示愿意谅解犯罪嫌疑人的,检察机关也可以不起诉该案,而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处理或不起诉处理。当事人对检察机关的调解后悔的,还可以重新提起诉讼。 5.进行申诉。受到家庭暴力,被害人报警后应当立案侦查。未予立案的,被害人可到检察机关的控告申诉部门进行申诉。
如果男方实施家暴行为,当务之急是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阻止施暴方继续实施侵害行为。其次,立即搜集对方家暴的证据,包括报警记录,社区调解记录,录音录像,医疗诊断记录,证言等等。最后,拟定起诉状,确定管辖即可起诉。 1、《》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满2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2、《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五条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及时出警,制止家庭暴力,按照有关规定调查取证,协助受害人就医、鉴定伤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因家庭暴力身体受到严重伤害、面临人身安全威胁或者处于无人照料等危险状态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并协助民政部门将其安置到临时庇护场所、救助管理机构或者福利机构;第十六条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或者出具告诫书。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
受到家庭暴力的可以找居委会或者村委会协助处理;也可以报警处理,警方收到报警后会到现场处理,会根据情况对施暴者予以治安处罚或者批评教育。如果有必要的被施暴的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人身保护令,然后提起离婚诉讼办理离婚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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