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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交通事故致人身体损害的或死亡的,伤者或死者近亲属可以向对方索要赔偿,将其分为三类,受伤未致残的、因伤致残的和死亡的,下面就这三项可以索赔的项目具体说明一下。 1、受伤未致残的 如果因交通事故受伤但还未达到致残的程度,那么伤者可以索赔的项目有7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及必要的营养费。 2、因伤致残的 因交通事故致残,除第一条的各项费用外,还可以索要以下赔偿项目(6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 3、死亡的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以下6项费用: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
1、交通事故受到人身受伤的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2、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交通事故中,致残人员的经济赔偿是在经医疗部门确认致残以后,除按受伤人员赔偿项目和范围赔偿以外,在裁决事故损害赔偿时还应包括: (1)置办致残人员生活所需的残疾工具(如假肢、轮椅、拐杖等)的费用。 (2)生活补助费。对于因交通事故损害而致残的人员,事故处理人员应积极争取残者原所在单位,为其调换力所能及的工作,力争不减少致残者以后的收入。但对于那些不能调换工作的致残者,或调换后不能维持原有收入水平的致残者,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由贵任人按致残者的基本工资,酌情赔偿生活补助费。对于没有生活来源的致残者,应按伤残程度及劳动能力的损失情况,参照可望年龄,赔偿以后的部分以至全部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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