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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工伤保险不应该双重。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
双重劳动关系工伤保险不应该双重。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承继单位应当承担原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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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重劳动关系缴纳工伤保险费的政策: 1、职工(包括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用人单位同时就业的(以下简称多单位就业职工),各用人单位应当分别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发生工伤,由职工受到伤害时工作的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2、用人单位为多单位就业职工或非全日制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先按规定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再办理参保缴费手续。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按规定办理登记(退工)手续。 3、用人单位应按月为多单位就业职工或非全日制职工申报次月应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征收,也可委托地税部门征收。工伤保险参保期限按实际缴费期间计算。 4、多单位就业职工或非全日制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其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执行。
不违法。一、双重劳动关系是否违法一般情况下,《劳动合同法》并没有提倡劳动者与一个以上的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双重甚至多重全日制劳动关系。员工一般只应与一个单位建立劳动关系,但法律并未禁止或者说并未将劳动者建立多重关系视为违法。《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只要符合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使用了员工的劳动力,就与员工建立了劳动关系,而不论员工是否此前与其他企业建立了劳动关系。二、如果员工的双重关系令原单位损失,谁有责任双重或者多重用工风险主要来自于与原单位的纠纷。《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建议由员工取得原单位的书面同意,证明原单位同意员工建立双重劳动关系,否则企业不应与员工建立新的劳动关系。三、员工在新单位工伤,谁承担员工在新单位发生意外时,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取决于新单位有没有为其购买工伤保险。员工和原单位的劳动合同因仍在存续期间,原单位理应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由于不能重复参保,新单位一般是无法为其再缴纳社保的。
双重劳动关系工伤保险不应双重。 《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分立、合并、转让的,由原用人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原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当地机构办理工伤保险变更登记。 用人单位承包经营的,工伤保险责任由劳动关系所在单位承担。 原用人单位应当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原用人单位和借调单位可以约定赔偿办法。 企业破产的,应当依法拨付破产清算单位应当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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