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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采取听证会形式听取意见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将原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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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的规划管理工作,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统一实施。
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自规划批准实施之日起,每五年进行一次评估。评估应当形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一)城市发展方向和空间布局是否与规划一致;(二)规划阶段性目标的落实情况;(三)各项强制性内容的执行情况;(四)制定各类专项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情况;(五)相关建议。
国家级和省级总体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组织编制和审批:(一)开发区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XX审批;(二)开发区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征得XX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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