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毫无问题,此餐费应当由企业承担。因为企业的债务不因法定代表人或者经办人的变更而无效。所以,经过协商,现任法人代表不愿意承担的话,你直接向法院...
根据债权债务产生的原因和公司是否承认这种债权债务会有不同的处理方式,具体的说: (一)发起人为设立公司以自己名义对外签订合同,合同相对人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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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成立公司很容易。由于设立行为,在设立公司的过程中可能会对外产生债务。因为此时公司还没有成立,那么这笔债务该如何承担呢?从设立行为的后果来看,一种情况是公司成功,另一种情况是公司没有成功。公司的成立通常是成功的。此时,由于将承担设立公司产生的债权债务。这里有一个例外,如果发起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公司签订合同,假设合同的相对人要求发起人承担合同责任,人民法院将支持发起人个人承担这一责任。当然,如果发起人以设立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公司成立后,基于合同产生的债务应由公司承担,不能由发行人承担。因此,在签订合同时,有必要区分发起人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还是以公司的名义签订合同。如果公司因为某种原因没有成立,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或部分发起人都应对设立公司行为产生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发起人之间有约定,应按约定的责任比例承担责任。如果没有约定的责任比例,应按出资比例分担。假如连出资比例都没有约定,那么此时就要按照均等份额来分担责任。如果公司的成立不成功是由一些发起人的过错造成的,那么其他发起人可以主张这些发起人承担相应的债务。
公司分立后债务承担的具体情形为: 1、一般情形下,由分立后的公司对于分立前的债务承担责任。 2、如果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了书面协议,则根据书面协议的约定承担债务。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债权人的地位不同于破产清算中债权人会议的作用和权限,主要原因是解散清算中公司有剩余财产,而破产清算中,由于破产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债权人的债权不会得到全额或完整的保护,则债权偿还方案关系到每个债权人的重要利益。而解散清算中由于能够足额偿还债务,完整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后公司仍有剩余。这一重要区分导致解散清算中不需要引入债权人会议,而且法律对债权的确认仍然规定了诉讼确认和提出质疑的权利,并且规定了对超期申报债权的救济,这些都是债权人可以一步到位寻求法律帮助的途径。与此同时,债务的清偿方案是否需要经全体债权人确认在公司自行清算程序中无规定,在向破产清算转化时采取了债权人通过理论,通过后可不向破产清算转换,直接终结解散清算,减少了司法成本。应该说如果在公司清算中债务清偿矛盾不多,而且资产负债率相对较高时,完全不用考虑债权人想法,情况相反则应该引用债权人通过理论,可以采取债权人会议制度,或采取逐个确认清偿的方法,避免纠纷和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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