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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供应血液事故罪的客体为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客观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
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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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本罪的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供应血液或者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 2、本罪在主观上表现为故意; 3、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4、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供应血液或者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构成供应血液事故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由以下这些要件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主要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次要客体是公共卫生。 本罪侵犯的对象是血液和血液制品。血液是指用于临床的全血、成份血和用于血液制品生产的原料血浆。血液制品,则是特指各种人血浆蛋白制品。 (二)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时,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必须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活动的单位,包括采供血机构和血液制品生产单位。 采供血机构,是指采集、储存血液,并向临床或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血的医疗卫生机构,分为血站、单采血浆站和血库。 血站、单采血浆站是由卫生行政部门设置的卫生事业单位。血液制品生产单位,是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而从事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单位。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表现为过失,即依法从事血液采集、供应或血液制品制作、供应的单位,应当预见到本单位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可能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身体健康遭受损害的后果。
供应血液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构成本罪的主体为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有权从事供应血液的单位; 2、主方面表现为过失; 3、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血液、血液制品的管理制度和公共卫生; 4、客观方面存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供应血液,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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