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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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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因建设项目施工或者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取得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应当明确临时用地用途、期限以及允许建设的范围、建筑高度、建筑用途等临时建设要求。临时用地期限不得超过两年。临时用地期限届满而建设项目尚未竣工或者地质勘查尚未完成确需延期使用临时用地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延期。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临时用地用途和建筑用途不得改变。
办理临时用地需提供以下资料:(1)临时用地申请书;(2)临时用地协议书;(3)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讨论同意并形成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须明确使用用途、范围、年限和补偿);(4)建设单位法人资格证明;(5)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6)1:500—1:1000用地红线图(标明规划红线、征地红线和用地红线);(7)1:500—1:1000总平面布置图,规划部门盖章;(8)用地选址涉及林业、水利、环保、农业等部门的,应先征求相关职能部门同意并附书面资料;(9)《复垦保证书》,缴纳复垦保证金。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临时建设,应当经城市、旗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办理临时用地手续后,向城市、旗县人民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属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进行临时建设时,可以直接办理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影响近期建设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的,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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