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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强制法的不足之处?

2022-08-21
虽然税务机关在税收管理中享有比其他部门更多的强制执行权,但是对拒不执行税务处理决定的情况往往力不从心,难以达到迫使纳税人履行义务的目的,在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时缺乏相应的机构和手段。同时,对强制执行管理权归属问题也不统一。有人认为应当由稽查局执行,而《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稽查局专司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而日常管理中大量的税务处理决定不应当列为稽查局执行的范围。因此在县级以上税务机关需要设立专司强制执行的机构,以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另外,由于在强制执行中税务机关的强制执行手段不硬,常常导致许多税务机关不得不寻求司法机关协助强制执行,从而降低了行政管理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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