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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证言前后不一致,就需要庭上做出合理的分析来判断并且做出正确的结论。证言的采信,主要牵涉到证人证言间相互冲突、证人证言自相冲突以及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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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证言前后不一致,就需要庭上做出合理的分析来判断并且做出正确的结论。证人证言的采信,主要牵涉到证人证言间相互冲突、证人证言自相冲突以及证人证言形成对立时的采信原则。 具体应把握以下几点: (1)证人证言不相一致应该说是较普遍的,因此,采信证人证言,首先应找出证言不一致的原由;其次应审查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包括被告人供述)的印证情况;再次,确定证言的客观可采性。 (2)证人证言前后不一致时,不得轻易确信之前所作证言或之后所作的证言,应仔细分析之前和之后分别所作的证言是在什么情况下做的,可否受到外界的压力和其他因素的影响,证人改变原先证言借口可否充足、客观,与其他证据相容还是相冲突等等,才能作出可否采信、采信何份证言的结论。不能认为出庭所作证词高于经过质证的证人证言。法律限定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不等于出庭所作证词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不能弄清某证人证言何为真何为假时,应以不予采信该证人证言为宜。 (3)证人证言形成对抗性的针锋相对的两类证据,即证明有罪和无罪时,采信的立足点,应着重审查证言的可信度以及可否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
如果证言前后不一致,就需要庭上做出合理的分析来判断并且做出正确的结论。证人证言的采信,主要牵涉到证人证言间相互冲突、证人证言自相冲突以及证人证言形成对立时的采信原则。 具体应把握以下几点: (1)证人证言不相一致应该说是较普遍的,因此,采信证人证言,首先应找出证言不一致的原由;其次应审查证言与其他证据之间(包括被告人供述)的印证情况;再次,确定证言的客观可采性。 (2)证人证言前后不一致时,不得轻易确信之前所作证言或之后所作的证言,应仔细分析之前和之后分别所作的证言是在什么情况下做的,可否受到外界的压力和其他因素的影响,证人改变原先证言借口可否充足、客观,与其他证据相容还是相冲突等等,才能作出可否采信、采信何份证言的结论。不能认为出庭所作证词高于经过质证的证人证言。法律限定证据必须经过庭审质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不等于出庭所作证词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在不能弄清某证人证言何为真何为假时,应以不予采信该证人证言为宜。 (3)证人证言形成对抗性的针锋相对的两类证据,即证明有罪和无罪时,采信的立足点,应着重审查证言的可信度以及可否能与其他证据相印证。
证人证言是证人对自己所感知的案件事实向法庭所作的陈述,证人始终是案件的第三者,证人证言永远不等同于当事人的承认。因此,证人证言的效力是有限的,而且这有限的效力也要经过法官的认证,达到内心确信,才能成立,证人在作证时,其证言往往包含一些假性事实,即一些猜测,推断或评价性的东西。法官在判断证人证言时,要将证人证言中的假性事实予以抛弃,保证案件的客观情况,才能予以慎重定案。笔者认为,判断证人证言时要遵循以下原则:首先,要认真审查证人的资格。其次,审查证言内容,从证人证言的不可替代性、客观性、关联性方面予以审查,对证言中的主观分析部分、无关部分、虚假成分予以舍弃。第三,审查证人证言的形成过程,对证人自身的品德、智力状况、知识、经验、法律意识和专业技能进行综合判断。第四,审查证人是否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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