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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严重超员、超载或都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2、在高速公路、城市...
1、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可以在一个月至二个月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危险驾驶行为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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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驾驶罪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1、有严重超员、超载或都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 2、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的; 3、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等。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1、对于醉驾型危险驾驶罪量刑情节的设置和运用,我们认为具有以下情节之一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1)既往驾驶记录良好,没有违章记录的; (2)驾驶行为发生在乡村道路、公共停车场或者其他交通流量较小的路段、时段的; (3)驾驶距离较短,如驾驶车辆刚起步的、在公共停车场停车的; (4)发现自己不能安全驾驶后,及时停止驾驶行为的; (5)积极赔偿损失的。
1、主刑:判决处以最高6个月拘役; 2、附加刑:处罚金1000-5000元,一般为2000元; 3、行政处罚:吊销驾照,5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如果是驾驶营运机动车辆,10年内不得重新获取驾照,终生不得驾驶营运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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