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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会面临诉讼的风险。在合同的订立过程中,缺乏对合同内容全面、审慎的把握,所签的合同条款不齐备,内容不全面,为合同的履行埋下了隐患。合同成立...
合同内容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签订补充协议进行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是主要条款不明确的,应当重新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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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当事人就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合同内容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签订一个补充协议,针对约定不明的合同内容予以确认;如果协商不成,无法签订补充协议的,则可以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签劳动合同时注意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由于劳动合同文本存在较多填充性条文,而双方当事人往往以“福利待遇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休假制度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工作内容达到甲方要求”等内容进行概括性约定,使得原本需要进行详细约定的重要劳动权利义务关系,因为模糊的约定方式而被忽视了。一旦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某市相关规定”、“国家有关规定”、“甲方要求”等约定模糊不清、解释不明,将导致法官无法通过劳动合同的约定认定事实、判断责任,与此同时劳动合同的证明价值也就丧失了。因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应重视劳动合同条文的填写,尤其是格式化劳动合同中的填充内容更是劳资双方需要特别重视的关于重要劳动权利义务的约定。书面劳动合同只有通过劳资双方就权利义务进行详细约定,才能起到规范用工、定纷止争的作用。温馨提示: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编辑推荐阅读:小心签了“空白劳动合同”一些常见的无效劳动合同签订劳动合同时注意九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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