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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人员、监护人的职责是: 1、社区矫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法律等专业知识的专门国家工作人员(以下称社区矫正机构工作人员),履行监督管理、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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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监执行:(一)被劳动教养、收容教育、收容教养的;(二)被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强制隔离戒毒的;(三)发现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四)未经司法行政机关批准擅自离开居住的区县,经警告拒不改正,或者拒不报告行踪,脱离监管的;(五)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两次警告,仍不改正的;(六)保外就医期间不按规定提交病情复查情况,经警告拒不改正的;(七)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刑期未满的;(八)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又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提出新的保证人的;(九)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根据《市社区矫正实施细则》第十条之规定,对于已适用管制、缓刑、假释的罪犯,人民法院、看守所、监狱应当在宣判当日或者在其假释出监所当日,向其宣读和送达社区矫正告知书,告知其到居住地区县司法局报到的时间期限以及逾期报到的后果,并将《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通知书》当日送达居住地区县司法局。所以是可以进行社区矫正的。
社区矫正相当于一种刑罚执行方式,社区矫正期间被收监,担保人需要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监护人一般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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