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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可以相互继承遗产,主要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形成抚养关系的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未形成抚养关系的,则...
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生子女、非婚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什么叫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呢通常情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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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继子女尚未成年,随生父母一方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时,继父或继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教育费,或成年继子女在事实上对继父母长期进行了赡养扶助,亦视为形成了抚育关系。 (2)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继父母对继子女给予生活上的照料与抚养;或者虽未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父母对其承担了部分或全部生活费、教育费;或者成年继子女事实上长期赡养扶助继父母。 (3)继父母负担了继子女全部或部分生活费和教育费;继父母与未成年继子女共同生活,对继子女进行了教育和生活上的照料,即使未负担抚养费用,也应认为形成了抚养关系。 因此,符合上述情形,即可认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有扶养关系,在此情况下,继子女才有权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是否可以相互继承遗产,主要看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是否形成了抚养关系,形成抚养关系的可以继承继父母的遗产,未形成抚养关系的,则不能相互继承遗产。所谓的抚养关系是指,继子女受到继父母的抚养教育,继父母受到继子女的赡养扶助。对此我们可做如下分析: 1、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长期共同生活,实际上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以继承继父母的财产。 2、其生父或生母再婚时,子女已经长大成人,分居另过,或其生父、生母再婚后,继子女未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而由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抚养教育成人,继子女对继父或继母也未尽过赡养抚助义务的,则不能视为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抚养关系,继子女也就不能继承继父母的遗产。 3、虽继子女与继父母共同生活,但继子女的生活费用由其生父或生母供给全部或部分,或者继父母对继子女尽了抚养、教育义务,而继子女对继父母未尽赡养义务的,也应视为抚养关系形成,继子女与继父母间互有继承权。另外,继子女继承了继父母的遗产的,不影响其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条规定,只有存在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继父母才是继承法所定义的子女、父母。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并不必然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原因在于,实践中,有的继子女对父亲或母亲再婚后的配偶并不认同,甚至成年的继子女拒绝对继父母尽义务;也有继父母对继子女不尽到义务的情况。对此,法律从权利义务相统一、公平公正的角度出发,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存在扶养关系的,才能互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但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法律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六条规定,不因父母而消除。即除非存在法定的取消继承资格的情形,否则继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是互有权的。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规定,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继承关系与继子女与其生父母、继父母与其生子女之间的继承关系互不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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