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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设立分支机构被处罚会有什么后果?

2021-11-29
基于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的两种情况,以及《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冒用名义的要求,应当根据不同的情况和适用不同的法律法规进行定性处罚,即:一是以公司分支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按照《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的规定进行处罚。-基于《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完全一致,是否可以单独适用《公司法》或《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进行直接处罚?从理论上讲,单独适用法律或规定是可行的。二、公司擅自设立的不以公司分支机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四条之(一)(二)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作为禁则,《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作为处罚。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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