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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存在两种情形,及《》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冒用名义”的要求,应当按不同情形、适用不同的法规予以定性处罚,即:一、是以公...
1、“擅自设立分支机构”这个概念是从80年代施行的《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沿用来的。在当下,凡是非按照《法人条例》规定的程序、条件设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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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流程如下 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可按有关规定直接向原工商注册登记机关申请办理。 申请在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外商投资企业,其注册资本应已按期缴付,并已投产(或开业)。 申请在境内设立经营性分支机构,其注册资本必须全部到位
1、以公司分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依据《》第十四条第一款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为禁则,《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为罚则,予以处罚。2、公司擅自设立的不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因其不存在“冒用名义”的要件,应当依据《公司法》第十四条、《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二条、第四条之(一)、(二)、(三)项(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为禁则,《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为罚则作出处罚。1、《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由公司承担。2、第二百一十一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而冒用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分公司是指公司在其住所以外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机构。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4、第四十八条公司设立分公司的,应当自决定作出之日起30日内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自批准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5、第八十条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擅自设立分支机构存在两种情形,一是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分公司,二是公司擅自设立的不以公司分公司的名义对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擅自设立分公司将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相应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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